中意人寿附加福康相伴疾病保险
2014-11-17 11:06: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人寿附加福康相伴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2.3.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 7条所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本附加合同第 7 条所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3.2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我们确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日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7条约定的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意附加福康相伴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福康相伴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 7条所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本附加合同第 7 条所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