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附加福康相伴疾病保险
2014-11-17 11:06: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
2.3.2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我们确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日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7条约定的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满足第 7.1.17条或第7.1.18条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
(4)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前者为准);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1 第一组重大疾病 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为第一组重大疾病。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