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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益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7 10:3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六)。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