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D)
2014-11-17 09:5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19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期保险费×75%÷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20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D) 条款 4
22。
三、 若被保险人总数低于符合本附加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人员总数 75%,或低于五人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 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投保人应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补交 部分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约定补交部分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
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本公司应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22 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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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
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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