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恒泰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09:48: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病肌营养不良症输血性HIV感染埃博拉病毒感染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重症肌无力严重克隆病肝豆状核变性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脑动脉瘤开颅手术脊髓灰质炎严重脑损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 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 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三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7.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2;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Z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
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3.2 保险费率的
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费率
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 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
4.2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7.4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
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