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7 09:4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19.00元 | 1年 |
意外医药报销5000元 |
1年 |
21岁 | 128.00元 | 1年 |
意外门急诊100%10000元 |
1年 |
3岁 | 181.00元 | 1年 |
意外医药8000元 |
1年 |
30岁 | 918.00元 | 1年 |
重大自然灾害10.0万 重症监护给付50元 手术费5000元 公共交通身故烧伤残疾10.0万 住院津贴50元 住院费用5000元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10.0万 意外医药费报销10000元 |
1年 |
33岁 | 248.00元 | 1年 |
意外医药报销2.0万 |
1年 |
34岁 | 68.00元 | 1年 |
意外医药费报销5000元 |
1年 |
37岁 | 128.00元 | 1年 |
意外门急诊100%10000元 |
1年 |
38岁 | 128.00元 | 1年 |
意外门急诊100%2.0万 |
1年 |
59岁 | 248.00元 | 1年 |
意外医药费报销2.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 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将支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为以下两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一)、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一、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释义二))。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三)、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