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百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