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4);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 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 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 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
5.3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 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付保险费 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 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审核同意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