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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4 08:5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见释义6.3)接受住院(见释义6.4)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5)乘以日住院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日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公.司.”.指.安.邦.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日住院津贴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续保

  5.4 职业或工种变更

  5.5 被保险人变动

  5.6 合同内容变更

  5.7 效力终止

  5.8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现金价值

  6.2 意���伤害

  6.3 医院

  6.4 住院

  6.5 实际住院天数

  6.6 极短期保险费

  6.7 有效身份证件

  6.8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构

  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u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

  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 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 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