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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门诊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⒌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和您选择投保的可选保险责任:

  一、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 可选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 可选保险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封顶线至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 可选保险责任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以与您约定的给付金额为限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自付部分的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保障计划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款各项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方法承担保险责任。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 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在境内或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八、 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