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1: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对应的比例,扣除25%的手续费后,以转账方式向您退还,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在内,保险责任不变。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按约定通知我们,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但也不退还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不属于拒保范围的,我们收到变更通知后,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对应的比例来增收保险费,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保险责任不变。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按约定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在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变更前已收保险费与变更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您拒绝交付保险费差额,本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属于拒保范围的,本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增加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且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减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4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本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已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不退还您已为相应的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未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在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后,向您退还相应的被保险人剩余的未满期保险费,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