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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

2014-11-12 09:56: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怎么样?

  中华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8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一)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A款∶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

  B款∶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给付的范围和标准

  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标准,作为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和给付的依据。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四)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老红军)。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80%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一份(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保险合同观察期满后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分A款或B款两种情况)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A款∶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

  B款∶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给付的范围和标准

  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标准,作为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和给付的依据。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四)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