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
2014-11-12 09:56: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导致的被袭击;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八)购置安装移植器官、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九)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病理妊娠的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视力矫正、牙齿治疗;
(十三)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十四)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七)被保险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A款的保险金额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B款的保险金额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