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4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症监护津贴 手术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3岁 | 1056.00元 | 1年 |
住院及重症监护津贴4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
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22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
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30天内首次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向被保险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