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合盛团体女性生育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2 09: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及性别在投保单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22。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附加合同:(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
别不真实的。
6.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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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您交付保险费后,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22、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
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
和。
7.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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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23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 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7.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结婚证;
(5)准生证明;
(6)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文件资料(如有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部分医疗费用补偿 的,应一并提出证明文件);
(7)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正本及清单;(8)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9)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10)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7.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7.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 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 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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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生育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本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身故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9.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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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 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