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合盛团体女性生育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2 09: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 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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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已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制度3,选择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A)或无社保
1、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职业工会等。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社会生育保险制度:指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书上载明被保险人的所属工作单位在中国境内所在地 的生育保险制度。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型生育医疗保险金(B)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被保险人计划内妊娠4,在医院5就诊所产生的属于社会保险制度6范 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1、妊娠检查费 2、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针对婴儿的费用)3、流产或实施其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我们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A)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实际医疗费用,经扣除社会保险制度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7 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8给付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保险制度获得补偿的,则我们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社 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比 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2 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B)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实际医疗费用,我们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附加合同保险单 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3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 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 保险事故9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为限。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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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内妊娠:指被保险人的妊娠、分娩符合国家和当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且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当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批准;(3)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终止妊娠。
5、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 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6、社会保险制度:仅指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书上载明被保险人的所属工作单位在中国境内所在地的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 行政区。 7、免赔金额:指您(投保人)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我们不予给付的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以保险合同上所记载的为准。 8、给付比例:指您(投保人)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 我们在给付时所应乘上的百分比。本附加合同的给付比例以附加合同上所记载的为准。 9、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须于医院就诊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10、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11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2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4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