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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12 09:0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呢?

  国华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9)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急诊治疗(见8.10)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 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 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 偿)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国华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X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8.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8.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8.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8.4)和子女(见 8.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

  30 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见 8.6)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7)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导致的门诊急诊治疗(见 8.8),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 2.2 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9)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急诊治疗(见 8.10)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 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 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 偿)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受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见 8.11)、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5)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6)期间因疾病导致 的;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17)、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 气球、跳伞、攀岩(见 8.18)、探险活动(见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