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0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差额扣除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 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投保人增收 保险费,其��额为:保险费差额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但被保险人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 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部分 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扣除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 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按照本条 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 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第五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
供上述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并向投保 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在书面通知中要求的对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日期在本公 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后,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要求之日零时 终止。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