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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1 09:2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华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 日起)30 日内(含第 30 日)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的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 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且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或 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 生的 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 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 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且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 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 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经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 分,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 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的报销范围。

  四、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 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 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 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按照 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 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 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 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住院费用 承担保险责任。

  

  (华夏保发[2009] 335号文,2009 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0周岁(出生且出院28天)至60周岁(续保可至64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 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 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