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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7 09:5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

  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 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 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 金价值。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 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 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手续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 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

  的限制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 错误处理 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本保险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