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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宝肝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07 09:3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肝硬化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3.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本公司不接受续保,本公司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若对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金给付,则不予退还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低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或少于50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若对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金给付,则不予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肝癌保险金、肝硬化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