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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07 09:1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在审核同意后按新增被保险人的年交保费乘以下表中对应收费

  比例收取保险费,我们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收费比例

不足 15

2.5÷365×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15天但少于 1个月

20%

 1个月但少于 2个月

30%

 2个月但少于 3个月

40%

 3个月但少于 4个月

50%

 4个月但少于 5个月

60%

 5个月但少于 6个月

70%

 6个月但少于 7个月

75%

 

 

  10      13  

 

保险期间

收费比例

 7个月但少于 8个月

80%

 8个月但少于 9个月

85%

 9个月但少于 10个月

90%

 10个月但少于 11个月

95%

 11个月但少于 12个月

100%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至通知到达之日 24时终止。如 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 的任何费用。

  主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5人或主被保险人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 总数的比例低于 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 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日内通知我们。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其差额向您退还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 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 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 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 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

  表”其危险程度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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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的退 保申请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退保申请表;

  (3) 经办人身份证件,若经办人非投保单中载明的联系人,则需提交投保人 出具的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

  第二十一条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情形。

  释义

  1、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 公式为:P×(1-25%)×(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 保险费,m 指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 按一天计),n 指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本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2、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