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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

2014-11-06 10:33: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建信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20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 生育金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的指定医院

  (见释义)进行正常分娩或流产时,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以下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按女性生育支付比例 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

  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额。

  1. 孕妇孕产期常规检查费

  2. 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 已婚妇女流产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女性生育支付比例、女性生育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补贴)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

  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或补贴),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条所列办法给付相应的医疗

  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 第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

  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 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MM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二十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

  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参保成员应占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

  的 75%以上(含 75%),且投保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三、投保团体必须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团体。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的指定医院

  (见释义)进行正常分娩或流产时,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以下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按“女性生育支付比例” 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 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额”。

  1. 孕妇孕产期常规检查费

  2. 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 已婚妇女流产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女性生育支付比例”、“女性生育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补贴)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

  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或补贴),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条所列办法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被保险人因保胎、护胎而进行的检查和治疗所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社保状态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