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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6 10:2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怎么样?

  建信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

  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

  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剩余部分中先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年龄错误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释义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

  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M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见释义)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

  义)的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十 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剩余部分中先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