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6 10:0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4岁 | 2024.00元 | 30年 |
养老金 人身保险11.0万 重大疾病保险11.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2.3.2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3.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