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平安智胜全球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11:2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处理后事。

  6.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

  7.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棺木或骨灰盒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其他任何非必需的费用。

  (十)第二诊疗意见

  被保险人及其配偶或其 19 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23 周岁且未婚)初次罹患附表 1 所列的 18 种疾病,可通过本公司联系全球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咨询疾病诊断及治疗意见。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智胜全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保险费、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第九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 保险保障条款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障区域

  第十六条 预授权

  4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 健康管理服务条款

  第十八条 健康管理服务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服务责任收费

  第二十一条 健康关爱

  第二十二条 健行天下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责任终止

  第二十四条 指定内容

  第四部分 保险金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第五部分 释义

  第三十条 释义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 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智胜全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的机关、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在团体中符合参保资格的成员以及配偶与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团体全职在工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其 65 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可续保至 70周岁;主被保险人 19 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 23 周岁且未婚)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6

  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四条 保险费、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