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 A 款怎么样?
2014-11-05 11:2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 A 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疾病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5岁 | 18450.00元 | 10年 |
癌症保险100.0万 |
3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10.4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及《信 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及《信泰 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 A 款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 A 款保险合同”。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三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 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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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10.4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及《信 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及《信泰 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6;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