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
2014-11-05 11:2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信泰抗癌保家两 全保险 A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 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若您已与本公司订立了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向 我们申请订立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 我们审核同意。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 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 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三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信泰抗癌保家两 全保险 A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 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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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 7.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2;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7.4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Z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 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金申请
癌症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癌症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7.5 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 癌症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