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美裕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2014-11-05 11:2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美裕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适用年龄:30天至4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重大疾病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裕人生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之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向投保人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为复效情况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退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2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肌营养不良症
28.多发性硬化症
29.脊髓灰质炎
30.严重心肌病
31.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
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
第26-32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被保险人如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或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的限制。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