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05 10:28: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都会人寿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额外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5岁-35岁 | 4630.00元 | 20年 |
额外给付保险金1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万 |
终身 |
30岁-30岁 | 6600.00元 | 30年 |
轻症重疾保险金2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万 |
终身 |
23岁 | 1168.00元 | 20年 |
额外给付保险金4.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
终身 |
24岁 | 449.00元 | 25年 |
额外给付保险金1.8万 重大疾病9.0万 |
终身 |
32岁 | 1747.00元 | 1年 |
额外津贴4.8万 重大疾病24.0万 |
终身 |
33岁 | 720.00元 | 至55周岁 |
额外津贴2.0万 重大疾病10.0万 |
至107周岁 |
33岁 | 173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额外给付保险金4.0万 |
终身 |
33岁 | 2604.00元 | 20年 |
额外给付保险金6.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无息返还保费 |
20年 |
35岁 | 644.00元 | 25年 |
额外给付保险金1.8万 重大疾病9.0万 |
终身 |
36岁 | 761.00元 | 25年 |
额外给付保险金1.8万 重大疾病9.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脑外伤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未投保《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则主合同及其所附加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若已投保《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 款)》,在所述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含)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同时减少为零,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为其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 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交付。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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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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