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05 10:28: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二、十三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三、十四条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目录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九条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十条诉讼时效
第四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条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四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 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至6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重大疾病保险金
4.1.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 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 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4.1.2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见释义);
(2)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见释义);
(3) 轻微脑中风(见释义);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6) 脑外伤手术(见释义);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见释义)。
4.2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4.2.1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未投保《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款)》,则主合同及其所附加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
止;若已投保《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款)》,在4.1.1.2所
述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含)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见释义)同时减少为零,主合同继续有 效。
4.2.2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为其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