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
2014-11-05 10:2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残疾 意外残疾 疾病身故 身故 意外身故 满期生存金 满期提前给付 祝寿金 保额增长 分红 隔年返还 固定收益 护理津贴 豁免重大疾病 健康保障 门诊报销 医疗报销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交通意外 意外疾病 意外伤害 意外烧烫伤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807.00元 | 30年 |
疾病身故3.0万 意外身故8.0万 重大疾病3.0万 |
终身 |
0岁-0岁 | 1224.00元 | 20年 |
分红金8.0万 疾病身故8.0万 意外身故8.0万 |
终身 |
25岁-30岁 | 2123.00元 | 30年 |
健康保障2.9万 交通意外60.0万 终身寿险11.0万 意外烧烫伤30.0万 豁免重大疾病31.0万 门诊报销3.0万 意外伤害30.0万 护理津贴500元 |
终身 |
0岁-18岁 | 2137.00元 | 20年 |
终身寿险10.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
终身 |
0岁-60岁 | 2575.00元 | 20年 |
意外身故45.0万 意外伤害45.0万 医疗报销6000元 固定收益0元 满期提前给付15.0万 意外残疾15.0万 住院津贴100元 豁免重大疾病15.0万 保额增长0元 身故15.0万 意外疾病15.0万 门诊报销10000元 隔年返还0元 满期生存金30.0万 残疾15.0万 意外烧烫伤15.0万 重大疾病15.0万 护理津贴0元 祝寿金6.0万 疾病身故15.0万 交通意外30.0万 健康保障15.0万 分红0元 |
终身 |
30岁-30岁 | 3720.00元 | 20年 |
分红6.8万 疾病身故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
终身 |
0岁-0岁 | 39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身故10.0万 意外医疗2.0万 住院补贴100元 豁免保费1840元 保额增长20.0万 住院费用2.0万 |
终身 |
0岁-65岁 | 5734.00元 | 20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残疾30.0万 疾病身故15.0万 意外身故30.0万 豁免重大疾病6000元 重疾14.0万 公共交通身故45.0万 |
终身 |
44岁-44岁 | 638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9.0万 疾病身故10.0万 意外身故30.0万 医疗报销3.0万 意外残疾10.0万 身故30.0万 门诊报销900元 保终身10.0万 |
终身 |
0岁-55岁 | 8130.00元 | 20年 |
意外伤害医疗3.0万 疾病身故保险金38.0万 住院日额1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18.0万 交通意外特殊保险金18.0万 住院医疗3.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8.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条款
(平保寿发[2012]41 号,2012 年3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