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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

2014-11-05 10:2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x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分配时,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则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同时等额增加本主险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 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y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 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 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 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 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