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10:2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轻症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见 11.6)初次确诊(见 11.7)非因意外伤害(见 11.8)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 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轻 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 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与该种 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的 50%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 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符合本条第二款约定的同一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但对同一种轻症疾病我们累 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对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 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 20%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 症疾病医疗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 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 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 病医疗保险金。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1.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1.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