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10:2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 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费自动垫 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 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1.18)。
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 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40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 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 至 40 种重大疾病为“规 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9.3 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