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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康爱卫士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2014-11-05 10:0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康爱卫士老年防癌疾病保险怎么样?

  太平康爱卫士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45周岁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45岁-70岁 360.00元 5年

身故3.0万

癌症20.0万

癌症保险金1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癌症,我们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高费用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 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癌症保险金、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且以一 次为限。

  太平康爱卫士老年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3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45 周岁1至 75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或 2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零时起 18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癌症,我们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高费用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高费用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