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5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两项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项目范围内,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见7.1)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见7.3)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的属于意外医疗保险金组成部分的意外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4000元为限。
可选责任: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突发急性病(见7.4),并因该次急性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治疗,从而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属于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范围的急性病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4000元为限。
医疗费用相关规定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意外及急性病门诊费: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超声波及药费,但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不包括陪护)、ICU病房费、诊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输血费、输氧费;
(3) 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材料费、麻醉费(不包括镇痛);
(4) 处方药品费: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但选择回境内(见7.5)医院(见7.6)治疗并发生前述医疗费用,则该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多次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多次治疗,本公司在计算各次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外��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可选责任:境外紧急救援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援助时,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