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高额无忧Ⅰ型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
合理医疗费用,依据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的金额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见 7.1)(即本合同约定的起付线) 时,本公司对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 给付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 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 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 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 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行为;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
(3)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首次申请理 赔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历次的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
(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本公司留存其原件。首次 申请理赔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历次的医疗 费用收据或者发票;
(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本公司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