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1-05 09:3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7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九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九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
四、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九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九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犹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