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05 09:3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 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该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知悉的书面证明。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 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 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理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作变更;若 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 费18 。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七 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公司解除合同,将向投 保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本附加合同于通知发出后第三十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 公司在合同终止前撤回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18 未满期净保费:指净保费×(1-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经过的月数/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
缴费周期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13612
净保费是指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后的余额。净保
费为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金额的60%。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 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已发 生理赔的,本公司的保险费不作变更。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的,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或者 未及时缴纳本公司增收的保险费并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 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被 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 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证明;
4.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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