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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2014-11-05 09:0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 团体医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3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5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6,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7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 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投保范围

  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1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首次出 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3医生4 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5 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 理的费用6 ,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 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7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8、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