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3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0.00元 | 20年 |
满期金4.0万 |
至80周岁 |
0岁-60岁 | 50.00元 | 20年 |
满期金1.2万 |
至80周岁 |
30岁-30岁 | 1050.00元 | 20年 |
满期保险金30.0万 身故保险金2.2万 |
至70周岁 |
42岁-42岁 | 1850.00元 | 20年 |
癌症20.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