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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1-04 10:20: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六十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60岁 550.00元 20年

轻症金3.0万

豁免保费0元

特定金3.0万

康复金10.0万

癌症确诊金10.0万

至80周岁
1岁-50岁 1550.00元 20年

所有恶性肿瘤进行赔偿50.0万

终身
25岁-35岁 1660.00元 20年

癌症轻症3.0万

特定癌症3.0万

癌症保险金10.0万

满期金3.3万

至70周岁
0岁-60岁 1850.00元 20年

癌症康复保险金10.0万

豁免保险费0元

癌症保险金10.0万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3.0万

身故保险金10.5万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3.0万

至80周岁
0岁-60岁 1900.00元 20年

轻度癌症保障10.0万

5年生存期给付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百余种防癌赔付10.0万

特定癌症给付10.0万

满期金10.0万

至80周岁
0岁-60岁 2020.00元 20年

轻症金3.0万

豁免保费10.0万

特定金3.0万

康复金10.0万

癌症确诊金10.0万

至80周岁
0岁-55岁 3810.00元 20年

特症保障13.0万

康复金10.0万

轻症保障3.0万

一般癌症10.0万

至80周岁
30岁-30岁 4500.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9.4万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9.0万

癌症康复保险金6.0万

豁免保险费0元

癌症确诊保险金30.0万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1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