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4 09:2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团体医疗
2.3.1 意 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 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 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 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重 症监护病 房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 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3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 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
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 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