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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09:1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已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则于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符合上述(1)和(2)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可于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后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后的第一日开始获得被保资格;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被保险人家属若要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属自费提供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附属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附属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附属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或被保险人的子女成为全日制雇员,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2) 若被保险人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则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同时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3) 若附属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附属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附属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4) 若某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5) 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结婚,其已婚子女的被保资格终止;
(6) 附属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家属的资格,其被保资格终止。
若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附属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附属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限额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自行支付,或按宽限期的规定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新增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其加入本合同日距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按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期间同未满期的保险期间,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于效力中止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费率的调整和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但投保人已支付续保保险费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于续保时已经丧失或终止,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续保保险费。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