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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3 12:0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三)。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四)。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被保险团体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团体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

  第十条 释义

  一、个人医疗费用:指在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定义的住院或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后,乘以主合同给付比例计算所得的医疗费用。

  二、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三、未满期净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未满期净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0.75÷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日数×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到期日的整日数

  四、未满期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的情况下,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日数×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日至保险费到期日的整日数

  但在被保险人因非正常工作而丧失被保资格的情况下,未满期保险费应自本公司收到其非正常工作的证据前的最近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以较迟者为准)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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