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3 12:0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个人医疗费用超过主合同投保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主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就其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同一团体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和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均载于投保单上。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个人医疗费用(释义一)超过主合同投保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主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就其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释义二)为限。本公司对同一团体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和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均载于投保单上。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项同主合同。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