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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如何?

2014-11-03 11:3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如何?

  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或者在年满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疾病(见附录2),我们将针对重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疾病二者中较早发生并被确诊者,按本附加合同首次理赔事故(见附录3名词释义)前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30%一次性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退休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首次发生并同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首次理赔事故前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30%一次性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

  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3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如果在被保险人年满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主合同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到被保险人年满退休年龄的保单年度时终止。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给付,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规定进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3.提前给付普通医疗保障: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

  事故而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附录3名词释义)住院且接受治疗,并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则我们将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附录3名词释义)的100%给付保险金,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非公费医疗保障人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

  事故而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补偿,则我们将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见附录3名词释义)的80%给付保险金,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

  每一保单年度普通医疗保障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上限为20%的首次理赔事故前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合同有效期,普通医疗保障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上限为100%的首次理赔事故前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以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疾病医疗保障和提前给付普通医疗保障的累计赔付金额之和不能超过100%的首次理赔事故前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 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依附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18至50周岁(见附录3名词释义)之 间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1)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在您的保险合同中载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

  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2) 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