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如何?
2014-11-03 11:3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文件;
(4) 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 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后 12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疾病医疗保险金或提前给付普通医 疗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障费用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调整为: 理赔后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理赔前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本附 加合同当次理赔金额 理赔后主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理赔前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当 次理赔金额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疾病或大额医疗费用疾病理赔后,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疾病医疗保障的保障费用即行停止收取。
当被保险人年满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后,重大疾病 豁免保险费保障的保障费用即行停止收取。
当被保险人理赔后的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为 0后,提前给付普通医疗保障的 保障费用即行停止收取,并且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情况下的保障费用计算方式,请参考本附加合同第 4条保障费用的说明。 以上关于保障费用的调整从我们同意受理您的理赔申请后的下一期保障费用收
取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疾病医疗保障和提前给付普 通医疗保障的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 100%的首次理赔事故前的当年度保险金 额,主合同及其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亦随之终止。我们将按我们最后一次 同意受理您的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给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13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标
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加的疾病定 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见附录3名词 释义)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 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 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附录3名词释义);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附录3名词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附录 3名 词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