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2014-11-03 10:2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门急诊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80%比例给付;(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③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7日)内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80%比例给付;(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③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附件8
幸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诉讼时效。..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5. 其他事项。.. 5
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5
5.2 扣除款项。.. 5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6
5.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2]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3]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4],经医院[5]诊断必须住院[6]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7]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